广******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使用位于桂平市木乐镇广仁村,面积共0.1087公顷的临时用地,使用期已于2024年6月1日到期。就此,我局向你公司发出《******资源局关于督促桂平市木乐纺织服装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的通知》,督促你公司“严格按照《桂平市木乐纺织服装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要求,尽快开展该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在2025年6月1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原貌,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并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然而截止2025年7月上旬,你公司仍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现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催告:
一、再次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在本催告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桂平市木乐纺织服装产业园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项目(一期)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二、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视为你公司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我局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代为组织实施复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
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地址:桂平市西山镇杏花街1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资源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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