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码头物料运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502-450800-04-02-882422)。项目拟建地位于******街道南平村郁江左岸的贵港港中心港区南平段岸线内,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度38分16.4988秒,北纬23度5分4.80107秒。项目依托现有工程,******有限公司码头1#泊位上新增卸矿皮带机及料斗、转运站等装卸设备。项目建设不改变岸线、泊位等级、泊位性质及总货物吞吐量,项目建成运行后进港船型、进港船舶数量基本不变,不改变码头水工结构,无涉水施工。项目总投26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115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44.23%。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于2025年2月8日取得贵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置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依托现有环保工程,初期雨水******有限公司堆场沉淀池处理后,回用后方的贵钢公司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有限公司厂区生活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站处理。港口要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进出码头的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经港区统一接收后委托经海事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码头输送、转运、作业过程均采取密闭措施;卸船作业扬尘采取雾炮机降尘、受料漏斗水喷淋装置二次降尘措施后,无组织排放;皮带机运输及转运站扬尘采用防尘罩+高压式喷雾降尘系统等降尘措施后,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粉尘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措施。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油桶、废油、废含油手套暂存后******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散落物料回用作生产原料;港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定点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船舶固体垃圾统一收集后由船方自行委托经海事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
(五)加强生产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项目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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