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资源局关于龙门工业区场地平整(二期)及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浔自然资函〔2022〕199号)同意,你公司使用的位于桂平市西山镇长安村,面积共3.1095公顷临时用地,其使用期限已于2023年8月2日******资源局关于督促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场地平整(二期)及基础设施项目西山镇长安村临时取土场临时用地到期复垦的通知》(浔自然资字〔2024〕90号),督促你公司“严格按照《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场地平整(二期)及基础设施项目西山镇长安村临时取土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要求,马上开展该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在2024年10月30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清理废弃物,恢复土地原貌,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并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然而截止2024年11月上旬,你公司仍未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现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以下催告:
一、再次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在本催告书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龙门工业区场地平整(二期)及基础设施项目西山镇长安村临时取土场的复垦工作。
二、逾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视为你公司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届时我局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代为组织实施复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你公司承担。
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向我局(地址:桂平市西山镇杏花街1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资源局
??????????????????????????????????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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